监控没有拍到具体侵权人,物业是否担责
作者:admin发布时间:2025-04-29
韦某系某小区B5-603业主,某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物业服务与管理。韦某作为某小区业主于2021年11月11日向某物业公司缴纳了物业费。2021年11月17日下午五点左右,韦某将车牌为x汽车停在该小区公共车位上,同年12月3日再次启动时发现车辆前挡风玻璃受损,约有40厘米裂痕,查监控设备仍无法查明原因。小区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4月18日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,约定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,其中第二部分第二条规定: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。其中:……2.物业公用部位的日常维修、养护和管理3.物业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、运行和管理6.协助维护秩序,对车辆(包括自行车)停放进行管理。2019年某物业公司申请了公共维修基金对安防系统进行更换,但由于未能通过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故未能更换。韦某主张是由于物业公司的疏于管理对监控设备未尽到维修义务,导致其车辆在受到损失后无法查明原因,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。物业公司认为其已经到相应义务,不应承担责任。
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:物业公司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。
人民法院认为:本案中,韦某主张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其财产损失,某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,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要求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。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车辆停放的约定,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为“协助维护秩序,对车辆(包括自行车)停放进行管理”。本案中,韦某将案涉车辆停放在小区内的公共免费停车位,某物业公司并未收取停车费;案涉小区安装了监控设备,只是无法根据监控录像确定具体的侵权人;某物业公司曾申请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用于更换小区的安防系统,但是因为没有达到小区业主三分之二同意的要求,导致未能更换。因此,韦某主张某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,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。综上所述,物业公司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,不对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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